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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安乡政府网 www.anxiang.gov.cn ??发布日期:2017-09-05??作者:朱新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bet365亚洲官网  朱新安


同志们:

按照培训内容安排,我今天跟大家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座的都是从事档案工作的,可能有的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可能有的不很清楚。我先介绍一下《档案法》的一些基本情况,以便大家有个全面的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何时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几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即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总则部分主要内容:1、制定《档案法》的目的;2、《档案法》所管理的范围;3、保护档案是全社会的义务;4、档案事业的地位;5、档案工作的原则。分则部分主要内容:1、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基职责,对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要求;2、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制度;3、确立了档案馆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在档案管理与利用方面的互相协作关系;4、确立了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佑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管理方式;5、授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6、规定了档案利用原则,确立了档案定期开放制度;7、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档案馆应当定期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九条);8、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作了具体规定,赋予档案部门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第五章)。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例:档案,对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对内是一个民族历史的记忆。说西藏是我国的领土,证据是什么?2008年4月7日,国家档案局从自元代以来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列出15条历史铁证,向世人说明中国中央政府有效管辖西藏七百多年这一改变不了的事实!
   我们有句古话,叫做灭其国载,必先亡其史。历史是保存一个国家命脉的重要东西,档案又是编写历史最重要的基础和根基,没有档案根本编不成历史,更谈不上编成信史。"焚书坑儒"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知识分子,更重要的是抹去六国的历史记忆

4、《档案法》的配套法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档案法》,1990年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我省亦在1998年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之后还陆续出台了6号令、8号令、9号令、30号令等。

下面我再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学习一下《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文。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

按照《档案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在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2)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4)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的经费。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真正重视档案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不只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写上这样的条文,而是切切实实地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抓,把档案事业发展所必需的人、财、物统筹安排解决。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各级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提供了根本保障。可见,党和国家对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是寄予厚望的。

就我县来说,县委、县政府对档案工作是重视的,在各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上,仍然投资建设了新档案馆大楼并即将投入使用,并将档案维护费(2元/卷)纳入了财政预算,极大促进了我县档案事业的发展。但这些与兄弟区县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目前,我局最大的问题的,档案干部老年化问题,适应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能力不强(尤其是信息化工作),业务干部青黄不接问题非常严重。

2、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档案机构的职责。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安乡档案局全县的档案事业,并对本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局的职责概括起来是:统筹协调、指导培训、监督检查、保管利用。目前已纳入我局全宗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共计256家,同时还对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县内重大活动、重要人物、民营企业、新农村及相关二级机构档案进行监督与指导。

对履行档案职责,最近几年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通了安乡县档案网,通过档案网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档案业务知识;每年都开展档案年检和档案业务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县省特级档案档案室8家,省一级综合档案室24家,省二级综合档案室16家。

3、《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室工作的有关规定。

档案室工作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档案室移交档案的完整程度、价值高低、整理质量、保管状况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的馆藏建设。每个单位的档案,反映本单位的历史活动;全国各单位的档案总和,则反映国家活动的历史。因此,做好档案室工作,对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延续积累和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起着重要作用。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形成、累计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4、《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馆工作的规定。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3)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建国后,党和国家为保证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来源,先后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其中以《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得最为具体。《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规定,省级以上档案馆接受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档案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做出了如此严格的规定,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定期"的内涵,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不便于对立档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将档案移交进馆的期限明确下来,即"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一规定既弥补了《档案馆 工作通则》关于进馆时间的不确定带来操作上的盲点 ,同时又将原行政规章的有关进馆时间的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从法律效率上提高了一个层次。

《档案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上述单位自行管理"。这里对已经存放在文物、图书等文化部门的具有多重性质的历史资料文献的管理权规定得非常明确。同时为避免具有多重价值的档案资料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发生,《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利用方面互相协作"。为贯彻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有效利用这部分多重性质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几种共同开发利用的手段与方法。即档案馆可以与有关的博物馆或纪念馆或图书馆共同举办某一专题的展览,也可以共同编辑出版专题史料汇编,还可以在彼此掌握的文献基础上,共同研究某些专题等等。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2)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3)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4)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就我县来说,同其他地方一样,档案局与档案馆实行的是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年来,我馆积极工作,接收了婚姻、公证、改制企业等专业档案,馆藏量由原来的万卷增加到现在的近15万卷(册)。同时,通过多方筹措资金,抢救了民国及清朝档案近近4000卷,并征集了个人家庭档案、照片、族谱等珍贵档案,极大丰富了馆藏。但电子档案这一块,根据省里的要求,档案馆档案要求数字化和设置电子文件中心,需解决设备和专业人才问题,对我县来说暂时无法实施,这势必对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造成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还有由于受缺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的制约,对我县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档案、重大活动档案、重大项目档案没有全面及时收集,致使很多重要档案未能进馆,存在丢失的可能。

5、档案的开放利用。

《档案法》第十九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是考虑到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中,属于到期应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的数量很大,而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人力物力有限,配合开放所需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难以一时完成,只能实事求是地分期分批开放,使负有开放任务的各级国家档案馆能够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地做好档案开放工作。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第十九款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款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类档案馆和档案室保存的档案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馆微缩、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誊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需要利用保存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研究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就我县档案开放利用工作,通过全体档案人的努力,现在每年查阅档案达则1200多人次、6000多卷。但由于受专业人才缺乏和资金短缺的制约,在档案开放、编研、开发利用方面,还远远达不到要求,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6、关于法律责任。

《档案法》专门写了一章,主要是针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的办法。鉴于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破坏国家档案的行为,有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构成刑事处罚的部分,有的采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写法。对不构成犯罪,而又情节较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样做,对于有效地保障档案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正确、合法地使用档案都是必要的。(视频)

《档案法》第五章共用了2条对违反档案法作出了明确界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参见刑第29条,档案办第27条)

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拟稿 【责编: 县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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